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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路步行街遛狗不拴绳还动粗…派出所见!

兰州晨报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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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上遛狗不拴绳

还抓伤执法人员……


近日,在张掖路步行街上演了这样不文明的一幕。据记者了解,8月10日晚7时许,城关区城市管理局张掖路女子执法中队在张掖路步行街巡查时发现一男子遛狗时没拴狗绳,两名执法队员于是上前劝阻。孰料该男子不但拒不配合,还出言辱骂、肢体冲撞,导致一名执法人员被抓伤。



8月14日,记者从城管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中看到,长达20分钟的视频中,该男子多次抓扯执法人员,又揪领子又扇脖子,出言不逊,并在街头叫嚣自己被执法人员殴打,引来群众围观。




▲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截图


张掖路女子执法中队队长马煜婷回忆称,当时该男子身上有酒气,执法人员是文明执法,礼貌劝离,没想到对方拒不配合:“他一直在强调他的狗是有证的,但是我们的队员也说得很清楚,即使有证,出门的时候也要把狗绳拴上。而且,张掖路步行街明文规定不让遛狗。但当时他根本就听不进去,很激动,上来就撕抓队员。”


“当时看到遛狗男子情绪很激动地撕拉着两位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的衣服扣子都被撕掉了。”市民马女士目睹了事发时的情形。她表示:“作为生活在这个城市的一分子,我们都应该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我们的城市和谐、美好。”


记者了解到,目前,临夏路派出所已介入此事,被抓伤的执法人员在医院作了处理,所幸并无大碍。


据悉,张掖路步行街位于兰州市中央商务区核心地段,商户聚集、人流众多,为了营造卫生、干净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今年7月,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联合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局在张掖路步行街各出入口设立了“步行街禁止市民遛狗”的标识牌。标识牌设立一个多月来,得到了广大兰州市民的大力支持。


延伸阅读


@铲屎官 

怎么带、带去哪?

携犬外出有讲究


1、这43种狗城市四区禁养: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兰州市严格管理区禁养犬名录包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斯塔福、比特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寻血猎犬、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斑点犬、灵缇、罗威纳犬、苏格兰牧羊犬、中国细犬、拉布拉多犬、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的其它烈性犬、大型犬(杂交犬)。


2.如何携犬外出有明确规定: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3.这些地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4.以下不文明养狗情形,将面临罚款


(一)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个人和单位,登记备案造册,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小区物业定期回访,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养犬人要按时携带犬只进行疫苗、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在城关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办理养狗证,做好犬只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犬只,不论种类大小,都将依据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黄河风情线、公共绿地等区域的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遛犬外出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犬只乱吠扰民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20—200元不等的罚款。


文丨兰州晨报/掌上兰州首席记者刘琼

视频丨西瓜视频

编辑丨梁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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